佛山市水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巡查申诉相关事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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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市水务〔2016106

 

各有关单位:

《佛山市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巡查制度(试行)》实施一年多来,市场主体诚信意识明显提高,取得了良好效果。根据近期巡查过程中发现的存在问题,现就申诉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现场人员如有特殊情况需要请假的,应提前办理请假手续。如在巡查过程中发现现场人员未到位且无法提供经项目法人盖章确认的请假条的,一律按“人员未按承诺到位”处理,每人每次扣信用分2 分。后补请假条的,相关申诉不予受理。

二、现场人员实际行使管理职能的,应办理诚信登记备案。无论招标文件是否要求备案,如在巡查过程中发现现场人员实际行使管理职能(履行以下人员职能: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而未办理诚信登记备案的,将视为“人员未按承诺到位”,每人每次扣信用分2 分。

三、未能当场提供工程建设相关资料的,应在规定时间内补交。如在巡查过程中无法提供“三检制”、旁站记录等资料(检测报告等须第三方盖章的资料除外)查验的,应于巡查次日内补交巡查牵头单位。逾期补交资料的,申诉时不予受理。

四、对巡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有异议的,应当场予以解释。根据被巡查单位的解释,项目法人的现场负责人要当场逐条落实存在问题的解释理由是否真实、有效,并签名确认。项目法人的现场负责人未当场确认其解释理由的,申诉时不予受理。

五、对巡查发现的问题需要申诉的,应按要求提交申诉材料。被巡查单位应在申诉期限内将经项目法人盖章确认的申诉材料一次性提交巡查牵头单位。如资料未经经项目法人盖章确认或未能如期提交的,申诉时不予受理。

 

抄送:各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水利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市水务行业协会。

佛山市水务局办公室2016527日印发


2016年6月7日 0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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